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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 第 246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52 · 交往行为理论

书名
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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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交往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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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除了其他的动机之外,至少部分行为者认为秩序具有约束力或示范作用。也就是说,具有应然有效性。这一情况自然会增加行为以它为取向的机会,而且往往达到十分重要的程度。一种仅仅依靠目的理性动机而被遵守的秩序,一般来说,比那些仅仅依靠习俗,即依靠习惯性行为而发生作用的秩序要更加不稳定:这是大家最为常见的内在心性。但是,它还没有那种依靠具有示范作用或约束力的威望而建立起来的秩序来得那么稳定;我们想说的是一种依靠“合法性”的秩序。79

一个行为系统或是一个生活秩序,只要依靠的是它们的合法性,它们所立足的实际上就是“共识有效性”(Einverständnisgeltung)。共同体行为的共识特征在于:集体成员承认他们的行为规范,他们相互之间也都知道,必须要承担起遵守规范的义务。这个“合法秩序”(legitimeOrdnung)的概念对于合理化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主要是因为,观念与兴趣之间的组合尽管十分不和谐,但还是通过理由和有效性要求的统一而取得了实际效果。

具有社会意义的观念所依附的价值领域,一般只能局部地表现在一种合法的秩序当中。比如暴力,行为规范尽管具有“共识特征”,但其结构当中还是潜藏着暴力。规范离不开惩罚:包括外在惩罚(比如,由于社会成员违反日常规范而受到的指责,以及由于违反法律规范而遭到一个组织的强制性机器的惩罚80)和内在惩罚(比如,由于违反道德规范引起的羞辱感和罪责感)。韦伯以合法的经济秩序为例,解释了建立在实际共识基础之上的行为规范所具有的规范有效性要求与社会有效性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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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