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为流行的合法性形式是对正当性的信仰,是对具有形式正确性并采用通常形式产生的成文条例的服从。而且,契约秩序和强制秩序之间的对立仅仅是相对的。因为,一种契约秩序的有效性,只要没有建立在一致协议的基础上这在历史上往往被认为是达到真正合法性所必需的—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建立在持异议者对于多数的实际服从基础上实际情况往往如此那么,这时实际上就出现了多数对少数的强制。193
但是,即便在连续转换过程中,正当性信仰所依靠的合法性的两种源泉,也可以通过分析而区分开来:一种经过论证而就承担一种权力意志问题所达成的协定。而对于这种权力意志而言,下列情况同样具有针对性:
对通过个别人或若干人实施强制的秩序的服从,是以对个别强制者或若干强制者具有一种合法意义上的统治权力的信仰为前提的,只要不是纯粹的恐惧或目的理性的动机在这当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而是存在着某些正当性的观念。194
对一种程序正当性的信仰本身不能依靠实证的规定而创造出合法性,这一点从对正当性和合法性的逻辑分析中就可以得出来。这一点再明显不过了,我们不由得要追问,韦伯怎么会把正当的统治看作是一种独特形式的合法统治呢。我只找到了一个证据,而且还经不住进一步的推敲。我们可以把正当性信仰看作是一种特殊的普遍现象。每天都在使用或服从合理技术和管理的人,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再会看透其内在根据:
二、马克斯·韦伯的合理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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