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不可能把这种非正式的行为类型学有效地用来解决社会合理化问题。相反,韦伯的正式观点在概念上非常狭隘,以至于只能从目的合理性的角度对社会行为加以评判。根据韦伯的这个概念,行为系统的合理化必须被限定为目的理性行为这一亚类型的建立与普及。这样,我们要想完整地探讨社会合理化过程,就必须把其他的行为理论也作为基础。
因此,我想重新拿出本书导论中深入阐述的交往行为概念,运用言语行为理论,为被韦伯正式的行为理论忽略的行为合理化内容提供概念基础。我这样做的目的,是想从行为理论的角度,恢复韦伯在文化分析过程中所使用的完整的合理性概念。我将首先对行为加以分类,而且依据的是韦伯关于行为理论的非正式的观点,具体在于:根据两种行为取向来划分社会行为,而且,这两种行为取向同建立在利益格局和规范共识基础上的行为取向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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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