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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 第 363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69 · 交往行为理论

书名
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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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交往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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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撇开言语模式不理不问,我们就根本无法阐释清楚,两个主体之间进行沟通究竟意味着什么。沟通是人类语言的终极目的。语言与沟通之间的关系尽管不能比作是手段与目的,但如果我们能够确定使用交往命题的意义,我们也就可以对沟通做出解释。语言概念和沟通概念可以相互阐释。因此,我们可以根据交往参与者的立场,来分析沟通立场当中的形式语用学特征。如果形成了交往参与者的立场,那么情况至少是这样的:一方提供言语行为,另一方采取肯定或否定的立场(哪怕表达在日常交往实践中大多不具备语言的形式,也就是说,根本不具备命题的形式)。

但是,如果我们想通过分析言语行为来确定以目的为取向的行为和以沟通为取向的行为,我们就会遇到如下困难:一方面,我们把言语者和听众用于达成沟通的交往行为视作一种行为的协调机制。根据交往行为概念,沟通行为不能被还原成目的行为,因为它把不同参与者的目的行为计划结合起来,进而把各种行为综合起来,使之形成一种互动。因此,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概念具有范式意义,它与意义理论互不相容,比如意向主义语义学,它想把沟通当作解决目的行为主体之协调问题的途径。但另一方面,并非一切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都对以沟通为取向的行为具有示范意义。间接沟通显然是大量存在的,比如:一方发出信号让另一方去领会,这就间接地促使另一方认真体会语境、把握语境,由此来形成一定的意见或意图;或者,一方在日常交往实践中悄悄地把另一方吸引到自己的目的上来,也就是说,通过语言手段操纵另一方,使他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行动,这样也就把另一方变成了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在这些例子中,语言都被用来追求一定的结果,它们似乎证明言语行为并不能充当以沟通为取向的行为的范例。

三、第一卷的中间考察:社会行为、目的行为以及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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