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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 第 364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70 · 交往行为理论

书名
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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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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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交往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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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我们能够说明,以沟通为取向的语言应用是一种原始形态(Originalmodus),它和间接沟通(让人理解或迫使理解)处于寄生状态,那么,事实就并非像上文所说的那样。在我看来,奥斯汀对以言行事(Illokutionen)与以言取效(Perlokutionen)的区分就是要做到这一点。

众所周知,奥斯汀区分了以言表意行为(lokutionäreAkte)、以言行事行为(illokutionäreAkte)以及以言取效行为(perlokutionäreAkte)。31奥斯汀认为,陈述命题(“p”)或唯名论的陈述命题(“-daβp”)具有以言表意的内涵。所谓以言表意行为,是指言语者表达了事态;也就是说,言语者有所表达。所谓以言行事行为,则是指,言语者在言说过程中完成了一个行为。以言行事作用决定了命题的形式,比如:断言、命令、承诺、坦白等(“Mp”)。在常规条件下,命题的表达形式借助的是第一人称现在时所使用的完成行为式的动词,其中,行为意义明确表现为:言语行为的以言行事内容允许附加“特此”(hiermit)一词:“我特此向你保证(命令、承认)”。在以言取效行为中,言语者所追求的是在听众身上发挥效果。言语者通过完成一个言语行为,对世界中的事物发挥了影响。奥斯汀所区分的三种行为,可以概括如下:有所表达;通过表达,有所行动;通过表达,有所行动,进而有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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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