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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 第 368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74 · 交往行为理论

书名
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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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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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交往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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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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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类似的疑虑促使斯特劳森(P.Strawson)用一个新的区分标准代替规范性的标准。39如果言语者想要取得成功,他就不能让人们看出他的以言促效的目的;而要想达到以言行事的目的,则必须把它们表达出来。以言行事可以公开表达出来,以言取效则不能“予以承认”。这一差别也表现在:描述以言取效行为的谓词(比如大吃一惊,引起不安,陷人疑惑,让人生气,误导某人,伤害某人,自寻烦恼,侮辱某人等),不能用完成以言行事行为的动词表现出来,因为,这些以言行事行为也可能取得相应的以言取效的效果。以言取效行为构成了目的行为的亚类型,它们要想在言语行为中得到贯彻,就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即行为者不能如实地公布或承认行为的目的。

划分以言表意行为和以言行事行为的目的,在于把命题内涵与言语行为的形态当作不同的分析对象区别开来,而对这两种行为类型与以言取效行为的区分,则没有丝毫的分析特征。要想用言语行为来取得以言取效的效果,就必须把言语行为作为手段(Mittel)包容到目的行为当中。以言取效的效果表明,不同的言语行为在策略互动关系中得到了整合。它们是意料之中的行为后果,或目的行为的结果,行为者在作出这个行为时,是带着这样一种意图的:借助于以言行事的结果,对听众施加一定的影响。但是,言语行为除非能够被用于实现以言行事的目的,否则,它们就不能被用于实现诸如影响听众这样的非以言行事的目的。如果听众不能理解言语者所说的内容,那么,带有一定目的行为取向的言语者不用交往行为,也可以促使听众按照他所希望的那样去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先前所说的“以结果为取向的语言应用”,根本就不是原初意义上的语言应用,而是属于言语行为,它们的目的是以言行事,前提是以目的为取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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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