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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 第 367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73 · 交往行为理论

书名
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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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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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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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对H肯定地说,他已经炒了公司的鱿鱼。

如果“H”理解了“S”的话,并当真接受了下来,那么,“S”就用(1)中所给出的表达达到了以言行事的效果。这也同样适用于:

(2)H警告S,他不能炒公司的鱿鱼。

如果“S”理解了“H”的警告(关键要看它在一定语境下所具有的是一种诊断的意义,还是一种道德呼吁的意义),并当真接受了下来,那么,“H”就用(2)中所给出的表达达到了以言行事的效果。接受了(2)中描述的表达,无论如何都是对接受者的行为义务和言语者的行为期待的一种证明。至于期待的行为结果是否会如期出现,则与言语者的以言行事目的没有关系。比如说,如果“S”没有炒公司的鱿鱼,那就不是以言取效的作用,而是通过交往达成共识的结果,所以也是对接受者在肯定言语行为时所承担的义务的履行。根据:

(3)S告诉H,他炒了公司的鱿鱼,这样他就(故意地)让H大吃一惊。

可见,(1)中所描述的以言行事效果并不是充分条件,也就是说,还不足以取得一种以言取效的效果。在其他语境下,听众对同一表达的反应可能非常淡漠。这点同样适用于:

(4)H警告S不能炒公司的鱿鱼,这让S十分不安。

在其他语境中,同样的警告或许会更加坚定“S”的决心,比如,当“S”怀疑“H”居心不良的时候。因此,描述以言取效效果,不能脱离超越言语行为的目的行为语境。 37

(c)根据上述思考,奥斯汀得出了如下结论:以言行事目的与言语行为之间存在着一种规范性的关系,亦即存在着一种内在的联系,而以言取效效果则与表达的意义之间没有什么联系。言语行为可能取得的以言取效效果,离不开偶然的语境,它和以言行事效果不同,不受规范的支配。38当然,我们或许可以把(4)当作反面例子。只有当接受者认真对待警告的时候,才会出现不安;而一旦接受者不认真对待警告,他就会觉得自己是对的。行为动词的意义规范是以言行事行为的构成因素,它们在一定的情况下与不同的以言取效的效果相互排斥。尽管如此,这些以言取效的效果与言语行为之间所存在的还不仅仅是规范的联系。如果听众认为“S”的断言是真实的,命令是正确的,坦白是真诚的,并予以接受,那么,他也就潜在地使用具体的规范义务,来约束他的其他行为。相反,某个朋友对“S”的严肃警告造成的不安是一种状态,它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

三、第一卷的中间考察:社会行为、目的行为以及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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