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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 第 395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401 · 交往行为理论

书名
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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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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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交往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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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在其《哲学研究》(PhilosophischeUntersuchungen)中已经非常接近上述观点,比如,他曾用坦白(Geständnis)这一典型例子指出,表现式命题没有描述功能,也就是说,表现式命题不可能是真实的,不过,它们可能是有效的,也可能是无效的:

对于坦白的真实性,我是这样认为的:其标准不是要求像描述事件那样逼真。真实坦白的重要性也不在于明确无误地描述出事件,而是在于从坦白中获得特殊的结论;坦白的真实性是靠真诚性的特殊范畴来加以保障的。63

关于(c):在这些论据中,我们已经触及了第三种疑义,它们针对的是形式语用学关于有效性要求的分析命题。这些有效性要求作为权利要求,所涉及的是人际关系,而且是建立在主体间相互承认基础上的,它们被用到了符号表达的有效性当中,在规范情况下,还被用到了陈述命题以言行事内容的有效性当中。因此,我们可以把有效性要求看作是一种错综复杂的派生现象,其原生现象可以说是对命题有效性条件的满足。可是,这些条件难道一定要在分析陈述命题、经验命题、祈使命题以及意向性命题的语义学层面上去寻找,而不是在分析这些命题被应用到记述式言语行为、表现式言语行为以及调节式言语行为中的语用学层面上去探查?依靠(解释应用命题有效性条件的)意义理论的,难道不正是一种言语行为理论(TheoriederSprechhandlungen)?这种言语行为理论试图用言语者为表达内容提供的保障以及听众的合理动机来解释以言行事的约束效果。

争论的焦点并不在于划界或名词定义,而是在于:命题的有效性概念是否可以撇开命题的有效性要求的兑现概念而获得解释。我认为这根本就不可能。对于摹状命题、表现命题以及规范命题的语义学探讨,要想取得成功,就必须转换一下分析层面。对于命题有效性条件的分析,自身就迫切要求对主体间相互承认的有效性要求加以分析。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达米特(M.Dummett)对于真值语义学(Wahrheitssemantik)的进一步发挥。64

三、第一卷的中间考察:社会行为、目的行为以及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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