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达米特的这段话揭示了用话语兑现有效性要求所具有的证伪主义特征。我在这里不可能深入细致地探讨达米特的意义理论,而只想着重指出一点:言语者为命题的有效性所提出的以言行事的要求,基本上是可以批判检验的。无论如何,经过修正的真值语义学都注意到了,如果不知道如何兑现真实性要求,根本就无法解释真实性条件。理解一个断言,也就意味着,知道了言语者何时能拿出充足的理由,来保证满足断言命题的真实性条件。
如同断言命题的意义一样,从表现命题和规范命题中,我们也能发现,语义学分析远远超出了其自身的范围。正是围绕着维特根斯坦对于经验命题的分析所展开的讨论,使我们认识到,与表现相关的要求从一开始就是针对其他人的。表达功能的意义已经说明,这些表达一开始就是用来交往的。69更加清楚可见的是,规范的应然有效性(Sollgeltung)具有主体间性的特征。这里,通过对主体面对个性受到伤害或损害所作出的反应加以分析,也会逐步地揭示出道德的基本概念所具有的主体间性意义,亦即超越个性的意义。70
(5)关于言语行为的分类
如果我们的下述观点是正确的:以沟通为取向的言语行为,其有效性只能从三个普遍意义的角度加以质疑,那么,我们就可以设定一个有效性要求的系统,用来奠定言语行为分类的基础。普遍性观点对于从理论角度划分言语行为同样也有着积极的影响。我在上文中一直都悄悄地把言语行为分为以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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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