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调节式言语行为(regulativeSprechhandlungen)
(b)表现式言语行为(expressive Sprechhandlungen)
(c)记述式言语行为(konstativeSprechhandlungen)
现在我想对其他不同的分类加以批判,以此来为我的分类提供证明。
众所周知,奥斯汀在其系列讲座的最后一讲《如何以言行事?》(Howto do thingswith words?)中,着手对言语行为进行分类。他根据完成行为式动词来规整以言行事行为,区分了五种不同类型的言语行为:
(a)判定式(verdictives)
(b)执行式(exercitives)
(c)承诺式(commissives)
(d)行为式(behabitives)
(e)阐释式(expositives)
当然,奥斯汀并不否认他的分类带有随机性质。71实际上,奥斯汀仅仅对承诺式言语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言语者通过承诺、威胁、宣告、发誓、契约等,来保证他将完成一定的言语行为。言语者提出了一种规范性的责任,促使自己承担起履行一定行为的义务。虽然奥斯汀对他的分类描述得很详细,但是,(除了承诺式言语行为之外),其余类型的言语行为都没有得到明确的定义。它们之间并非泾渭分明;72也就是说,奥斯汀的分类没有做到不同的现象对应不同的范畴,而且,也没有做到一种现象仅仅对应一个范畴。
三、第一卷的中间考察:社会行为、目的行为以及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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