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我们可以把上述思考概括如下:合理性是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的一种素质,它表现在总是能够得到充分证明的行为方式当中。这就意味着,合理的表达可以得到客观的评价。这一点适用于所有起码和有效性要求具有内在联系(或者具有与可以检验的有效性要求保持着内在联系的要求)的符号表达。对于有争议的有效性要求的一切外在检验,都要采取一种论证前提得到充分满足的严格形式。
通过论证可以使得某种行为在特殊意义下成为合理行为,比如从人所共知的错误中汲取教训。合理表达的可检验性(Kritisierbarkeit)和可论证性(Begründungsfähigkeit)只是表明了论证的可能性,而我们获得理论知识和道德认识、完善和扩充评价语言、克服自我欺瞒和沟通困难所经历的学习过程,依靠的则是论证。
(3)对论证理论的插入说明
论证作为过程、程序和结果一内在视角对外在视角一论证形式对论证范围一有效性要求与论证类型。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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