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所引入的合理性概念的确有些直观,如图2所示,它涉及一整套的有效性要求,而这些有效性要求必须用一种论证理论(Argumentationst-Theorie)加以阐明。论证理论尽管在伟大的亚里士多德哲学传统上源远流长,但它还是处于发轫阶段。和形式逻辑不同,论证逻辑所涉及的不是语意单元(命题)之间的必然联系,而是论据所依赖的语用单元(言语行为)之间非演绎性的内在联系。论证逻辑有时又叫做“非形式逻辑”(informelleLogik)。34回想起来,主办者曾经为第一次国际非形式逻辑问题讨论会列举了如下缘由和动机:
—许多人怀疑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是否适用于一切或大多数合理论证的模式。
—有人确信有关论证评估的标准、规范或建议一旦确定,就立即变成合法的。这种合法性不是通过纯粹修辞或细节,也不是通过演绎范畴的有效性、明确性以及归纳的力量所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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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