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成问题的有效性要求摆出来;
——摆脱行为和经验的压力,提出假设;
—根据理由,而且仅仅根据理由来检验正方所维护的要求是否合理。
最后,从第三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认为,论证就是要根据内在特质(intrinsischeEigenschaften)把令人信服的论据生产(produzieren)出来;有了这些论据,有效性要求可以得到兑现,也可以被反驳掉。论据是一些手段,依靠论据的帮助,主体相互之间可以对正方起初所提出的假设性的有效性要求加以认可,并进而把意见转化成知识。论据拥有一种普遍性的结构,图尔明对此曾有过明确的描述。图尔明认为,一个论据是由成问题的表达所组成的,这个表达提出了具体的有效性要求(conclusion),并根据理由(ground)用这个表达提出有效性要求。理由的获得离不开规则(推理法则、原则、规律等)的帮助(warrant)。而规则又是建立在不同种类的自明性基础上的(backing)。一旦情况允许,必须对有效性要求加以修正或限制(modifyer)。40图尔明的这个观点同样也是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的,尤其是结合不同论证层面的分化来看,就更加值得进一步予以完善。但是,任何一种论证理论都面临着这样一种使命,即把具有充分理由的论据的一般特征明确下来。就此而言,从形式语义学的角度对论据中所使用的命题加以描述虽有必要,但还远远不够。
以上所说的三个分析层面可以提供不同的理论视角,我们可以用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学科分类对它们加以区分:修辞学探讨的是作为过程(Prozeβ)的论证;雄辩术涉及的则是论证的实用程序(Prozedure);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论证结果(Produkte)。事实上,不同层面上的论证表现出来的结构各不相同:首先是一种坚决反对压制和不公平,并且带有理想色彩的言语情境的结构;接下来是一种追求更好论据,并且具有一定程序的竞争的结构;最后是决定不同论据之构成及其相互关系的结构。但是,仅仅停留在任何一种层面上,都不足以揭示出论证言语的内在理念。我们通过论证相互发生关系,其基本冲动在论证过程这个层面上的首要意图是,要让广大听众信服,并使表达能够获得广泛的赞同;而在论证程序层面上的意图则表现为,对假设的有效性要求进行争论,并最终达成合理共识;在论证结果层面上的意图表现为,用论据对有效性要求加以证明或兑现。然而,有意思的是,在努力对论证理论相应的基本概念,诸如“广大听众的赞同”41、“合理共识的达成”42以及“有效性要求的话语兑现”43等进行分析的过程当中,三个分析层面并不能永远处于分离状态。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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