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表达的有效性既不能从经验主义的角度,也不能从绝对主义的角度加以证明,就会出现这样一些论证逻辑(LogikderArgumentation)必须予以正面回答的问题,即如何才能用充分的理由来支持这些成问题的有效性要求?如何对这些理由本身加以检验?那些对于有效性要求具有重要意义的论据及其理由何以会比其他论据显得更强或更弱?
论证言语可以区分为三个不同的方面。首先,作为过程(Prozeβ)来看,论证所涉及的是一种并非或然的交往形式,因为理想条件几乎得到了充分的满足。由此,我曾经尝试着指出过,论证的一般交往前提是理想言语情境的决定条件。39这个观点想必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我始终认为,我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任何一个合格的言语者,只要他认为已经进入一个论证过程当中,他就必须充分满足相应的一般条件,而我就是想对这些一般条件加以重建。论证的参与者一般都要满足这样的条件,即他们的交往结构必须排除一切强制(无论是外在对沟通过程的强制,还是沟通过程自身内部自发形成的强制)—当然,追求更好论据的强制不包括在内,而具有纯粹形式的特征(这样一来,共同寻求真实性动机之外的一切动机都被排除在了外面)。从这个角度来看,论证可以看作是换了其他手段通过反思对交往行为的一种继续。
其次,一旦我们把论证言语当作程序(Prozedur)来看,它所涉及的就是一种具有特殊规则的互动形式(Form der Interaktion)。而且,话语的沟通过程被规定为正反双方的协作分工形式,从而使得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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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