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当把非理性归咎于他时,我们所指向的应该是他已经持有的信念和标准与他的新行为之间的不一致性和不相容性。而非仅仅是他的行为与我们相信为合适的东西之间的不一致性;它会与我们知道他将相信为合适的东西不一致。91
从值得追问的表达所假定的合理性出发,以便尽可能地逐步对其不合理性加以明确,这对分析者来说并不是解释学意义上的仁慈问题,而是一种必须具备的方法。对于自身的先决条件,只有解释学的严格性才能保证他不会在没有进行自我批判的情况下作出批判,从而使他避免犯英国人类学家已经犯过,并曾经遭到温奇正确批评的错误,亦即人为地把自己文化的一般合理性标准简单地套用到其他文化头上。
此外,正如卢克斯所认为的那样,这样一种方法论立场决不会导致一种关于不同理性标准的临时决定的出现。如果分析者赞同某个行为者就其表达所给出或在合适的情况下所能给出的理由,那么,他自身也就迈入了这样一个地步,亦即他必须对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表明立场,究竟是赞同还是否定。所谓好的理由,一般要看在历史(包括科学历史)进程中不断变化的范畴而定。范畴是受语境限制的,根据这些范畴,处于不同文化中的人在不同时期对表达的有效性可以作出不同的判断,但这并不意味着,真实性、规范正确性以及本真性等这些只是在直观上决定选择范畴的理念同样也受到语境的约束。通过解释学来领会客观领域,并不能从肯定意义上来对此问题预先加以明确。相反,如果只是想对意义理解问题追根究底,那么就必须从一种普遍主义立场出发对这个问题加以解答,而卢克斯想维护的就是这样一种普遍主义立场。对此,我还会进一步加以探讨。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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