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就已经断定,争论本身毫无必要:
当我发现一系列乍一看显得(Prima facie)非理性的信念时,我应对它们采取什么态度呢?我应当采用一种批判的态度,把它们有关这样一些信念的事实:它们是非理性的,并寻求解释它们如何被坚持下来,如何通过理性批判而免遭亵渎,以及它们的后果是什么,等等。还是应当宽容地对待这些:我应当从这样的假定出发:那些在我看来是非理性的东西,当在语境中充分理解时可能会被解释为理性的?更简单地说,问题落实到了有还是没有理性的替代标准(alternative standardsofrationality)89
卢克斯假定,面对一种十分晦涩难解的表达,人类学家可以选择是否放弃从解释学角度阐明其意义的努力。此外,他还断定,对于解释学程序的决定,是以接受或然的合理性标准为潜在前提的。对于这两个观点,温奇可以用充分的理由加以反驳。
如果现有的非理性表达彻底拒绝分析,分析者自然可以转而借助于因果假设和原始条件,比如,从心理学或社会学的角度,对经验事件的发生这样一种难以理解的表达进行解释。麦金太尔(A.MacIntyre)就持这样一种立场,并以此来反对图尔明。90在这样一种研究策略中,卢克斯的论据是十分有力的,但是从一种十分严格的方法论意义上讲,卢克斯所坚持的或然性是不存在的。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的符号表达要想得到确认,就必须经过描述,而描述涉及的是一个行为者的行为趋向(及其可能具有的原因)。因此,分析者的惟一选择就是去考察,如果我们对行为者在其处境中的先决条件作出解释,那么,一种并非一直模糊,但在某些具体方面比较模糊的表达是否会表现为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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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