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背景下使用是必要的。这些数据虽然可以识别差异,但无法解释它们。为此,我们需要转向基于民族志和其他定性方法等的更为详细的研究。
在讨论不同社会、文化和地理群体使用数字技术的多样性时,“数字鸿沟”一词已成为惯用词。然而,一些研究人员发现,人们在使用这个术语时采用了过于简单化的观点。例如,哈尔福德和萨维奇(Halford and Savage,2010)批判了“数字鸿沟”的概念,认为这种说法倾向于将“社会”从“技术”中分离出来。他们认为,若要理解社会不平等和数字媒体技术的访问权,均需承认它们之间的互构性和动态性本质。每个行动都在建构其他行动,但这是一个流动的、不稳定的过程。哈尔福德和萨维奇提出了“数字社会不平等”(digital social inequality)的概念,以表示社会弱势群体缺乏和数字技术途径之间的交互联系。他们进一步认为,与其将获取和使用数字技术理解为一个单向过程(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导致缺乏获取的权利),不如从社会结构因素和数字技术使用的相互构建(或他们所谓的“共同建构”)角度来理解这种关系。
仅用“数字鸿沟”难以涵盖获取和使用数字技术的复杂性。数字设备和网络接入的高昂费用以及地区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可用性,都是影响人们利用数字技术的明显因素。一个略微不明显的影响因素是人们在互联网可用时的具体使用实践(Hargittai and Hinnant,2008;Robinson,2009)。数字技术访问障碍的四个维度已经建立,其中包括:
· 缺乏基本的数字经验,这是由对技术使用的低兴趣、焦虑感或阻碍技术使用的设计元素造成的;
缺乏技术途径,如没有数字设备或无法连接互联网;
第六章 数字技术应用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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