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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与重复 · 第 233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52 · 第三章 思想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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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与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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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思想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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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公设:认知的范型

实际上,这一范型确实存在,它便是认知(récognition)的范型。界定认知的是所有能力的协调的运用(exercice concordant),这种运用针对着一个被假定为相同者的对象:能够被看到、摸到、想象、构想的全都是同一个对象……或者,就像笛卡尔在谈到蜡块时所说的那样,“这就是我看见的,我摸到的,我想象的那块蜡,就是我一开始认识的那块蜡”①。每一种能力无疑都有其特殊与料:可感觉之物、可记忆之物、可想象之物、可理知之物……而且它们也都有其特殊的风格与作用于与料的特殊行动。不过,在一种能力认为一个对象和另一种能力的对象相同一时,这个对象才能被认知,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在所有能力一起将它们的与料和它们自身与一种对象的同一性形式关联在一起时。因此,认知需要一条对“人人”都适用的诸能力之协作的主观原则,亦即一种作为 concordia facultatum [拉:诸能力的和谐]的通感[常识],与此同时,对哲学家来说,对象的同一性(identité)形式需要一种根据,它处于一个其他所有能力皆应是其样式的思维主体的统一性(unité)之中。作为开端之Cogito[拉:我思]的意义便是:它表现了全部能力在主体之中的统一,从而表现了全部能力与一个映射了主观同一性的对象形式关联在一起的可能性,它给予了常识之前提一个哲学概念,它即哲学化了的常识。在康德和笛卡尔那里,正是我思中自我的同一性为所有能力的协调,为它们在一个被假定为相同的对象之形式上达成的一致奠定了基础。人们会反驳说,我们175]面对的从来不是形式的对象或任意的普遍对象,而始终是一个又一个基于诸能力的确定所与(apportdéterminé)的结构清晰、内容清楚的具体对象。然而,常识和良知这两个互补审级间的明确差异正应当在此介入。因为如果常识是以纯粹自我和与之相应的任意对象形式为着眼点的同一性规范,那么良知便是以经验自我和拥有特定质的具体对象为着眼点的分割之规范(所以,它认为自己得到了普遍的分割)。当常识提供了相同之形式时,正是良知在每一实例中规定了诸能力之所与。而且,如果任意对象只能作为被赋予质的对象而实存,那么反过来,任何赋予质的活动只有在假定了任意对象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我们将在后文中看到,常识和良知是如何以一种完全必要的方式在思想之形象中相互补充:它们二者分别构成了意见(doxa)的两半。眼下只须指出诸公设自身的仓促:一种在本性上是正直的,并且知道思考意味着什么的思想之形象;由此“在原则上”产生的纯粹常识元素;由此产生的认知的范型,或者已然是表象之形式。思想在本性上被假定为是正直的,因为与主体关联在一起的它并不是一种能力,而是其他所有那些只是作为其样式(modes)的能力的统一性,并且它还将这些能力引向了认知范型中的相同之形式。认知之范型必然包含在思想之形象中。如果考察柏拉图的《泰阿泰德》、笛卡尔的《沉思集》以及《纯粹理性批判》,人们不难发现:居于支配地位并“引导着”何谓思考的哲学分析的始终是认知之范型。

第三章 思想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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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译按】笛卡尔,《第二哲学沉思集》,前揭,页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