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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与重复 · 第 402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421 · 第五章 感性物的不对称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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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与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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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五章 感性物的不对称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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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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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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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性差异与程度差异

人们可能会提出这样的批评:我们把所有的本性差异都置于强度之中,并因此将所有那些通常被归属于质的东西强加给了强度。根据这种批评,我们将所有那些通常归属于外延量的东西都强加给了距离。这些批评在我们看来是站不住脚的。的确,差异由于被展开为外延而变成了单纯的程度差异,它的理由不再存在于其自身当中。这样一来,质的确从这种异化了的理由那里得到了好处,而且还担负起了本性差异。但是,和机械论与“质主义(qualitativisme)”的区别一样,外延和质的区别同样依赖于一套戏法:一方利用了在另一方那里已经消失的东西,但真正的差异却不属于任何一方。差异在外延中被取消,它惟有在这个过程中才会变为质的差异。就其本性而言,它既非质的差异,亦非外延的差异。我们首先要指出:与人们通常的说法相比,质具有更高的稳定性、不动性和一般性。而这些是类似性秩序。各种质互有差异,而且是在本性上互有差异,这一点毫无疑问。但它们是在一个被假定的类似性秩序中互有差异。而且,它们在类似性之中的变化恰恰取决于另一种截然不同的变化。质的差异确实没有再生或表现强度的差异。不过,即便是在最大限度的类似性或连续性下,在从一个质向另一个质的过渡中,差距现象和停滞现象、差异的震动、种种距离仍然存在,所有连言与选言的游戏仍然存在,所有的深度仍然存在,其不是形成了一种原本是质的绵延,而是形成了一种刻度尺(échelle graduée)。而且,假如强度没有拉紧、支撑、重演绵延的话,被人们用质填充的绵延除了是通向墓地的行程外又能是什么?除了差异在相应外延中消逝的必要时间或各种质均一化的必要时间外,质又能拥有什么样的时间?[308]简而言之,除非有能够在质之中构成质的差异或本性差异、在广延之中构成量的差异或程度差异的强度(即使是以看似在质和广延中被取消为代价),否则这两种差异全都无法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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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与重复

① 迈农(Alexius Meinong,论韦伯法则的意义〉 Über die Bedeutung desWeber'schen Gesetzes], Zeitschrift für Psychologie und Physiologie der Sinnesorgane, XI,1896) 和罗素(Bertrand Russell,《数学原理》[The Principles of Mathematics, 1903,第 31章)已经清楚地指出了长度或外延与差异或距离的区别。前者是可以被分为相等部分的外延量;后者则是具有内强性起源的、相对可分的量,换言之,它们的“被分割”必须伴随着它们自身本性的改变。莱布尼茨是为距离理论奠定基础的第一人,他将距离与spatium[拉:空间]关联在一起,并且还将它们与extensio[拉:外延]的量对立了起来——参 Martial Guéroult,〈莱布尼茨哲学中的空间、点与虚空〉(Espace,point et videchez Leibniz, R. M. M. , 19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