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在精神系统中的本性与功能
在正处于被外展过程中的精神系统中,依然应当存在内含价值,也就是说,应当存在一些为个体化因素做出了证明的包含中心。当然,构成这些包含中心的既非我,亦非自我,而是一种截然不同的结构,它[334]归属于我一自我的系统。这一结构应当被称为“他人(autrui)”。“他人”不是指任何人,而只是对另一个我而言的自我和对自我而言的另一个我。各种他人理论的错误就在于不断地从“他人被还原为对象状态”的一极振荡到“他人被提升至主体状态”的一极。甚至连萨特都仅仅满足于表明,当我是主体时,他人变为对象,只有当我本身成为对象时,他人才变为主体①。萨特以这种方式将上述振荡置入他人之中,他因此仍然误解了他人的结构及其在精神系统中发挥的功能。他人不是任何人,而是两个系统中的对于异己者而言的自我和对于自我而言的异已者,先天他人(Autrui a priori)在每个系统中都是根据自身的表现价值、亦即内含的和包含的价值得到界定。比如人们考察一副惊恐的面容(在一些经验条件下一我在这些条件下既看不到也感觉不到这种恐怖的缘由)。这副面容表现了一个可能世界——恐怖的世界。我们所理解的“表现”始终是行表现者和所表现者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质上包含着一种扭曲。在表现关系中,所表现者并不在行表现者之外存在,但行表现者与所表现者的关系是一种与全然异己者的关系。因此,我们所理解的“可能”不是任何类似性,而是异质于包含它的东西的被内含之物、被包含之物的状态:惊恐的面容并不类似于令它惊恐的东酉,而是包含了那令人惊恐的世界的某一状态。在每一个精神系统中都有一种环绕在实在性周围的可能性之麋集;但我们的可能始终是异已者(nos possibles sont toujours les Autres)。他人不能和构成它的表现性分开。甚至当我们把他人的躯体视为对象、把他人的耳朵和眼睛视为解剖学标本时,虽然我们极端简化了它们表现的世界,但并没有剥夺它们的任何表现性:眼睛是一道被内含的光,是一道可能的光的表现,而耳朵则是一种可能的声音的表现。②但具体说来,它们是所谓的第三性质(qualitésdites tertiaires)①,它们的实存方式首先是被他人包含。与此相反,我和自我的特征直接由展开功能或外展功能所刻画:它们不仅将质一般(qualités en général)感觉为已然在它们的系统的广延中被展开的质,而且还倾向于外展、展开[335]他人表现的世界—要么是为了参与到这个世界之中,要么是为了否认这个世界的真实性(我展示了他人受惊的面容,我将它展开为一个被我们掌握了实在性或是被我们揭露了非实在性的造成惊恐的世界)。但是,这些既形成了我们与他人的一致又形成了我们与他人的争执的展开关系消解了他人的结构,并在一种情况下将它还原为对象状态,或在另一种情况下将它提升至主体状态。所以,从原则上说,我们为了把握他人本身是需要一些特殊的经验条件的(无论这些条件具有多高程度的人为性):被表现者(对于我们来说)尚不具有外在于它的表现者的实存的环节。—作为可能世界之表现的他人。
第五章 感性物的不对称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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