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和单义性与类比的不可能性
尽管如此,人们难道不可以构想一种类比与单义性之间的和解吗?因为如果存在之为存在本身是单义性的,一旦人们将它和它的内在样式或个体化因素(我们在上文中所说的表现者或意指者)关联在一起,它不就是“类比的”了吗?如果它本身是相等的,在被维持在它内部的诸样态那里,它不就是不等的了吗?如果它意指着一个共通的存在物(entité commune),这难道不是为了那些“在实在层面上”没有任何共通之处的实存者吗?如果它拥有一种单义性的形而上学状态,它难道没有一种类比的物理学状态吗?而且,如果类比承认了一个同一的准概念,单义性难道没有承认一个类比的准判断吗?56这难道不是为了使存在与这些特殊的实存者发生关系吗?②然而,这些问题却有歪曲两个论题的危险,它们趋向于使这两个论题靠拢。因为,如前所见,类比的要点建立在属差和种差间的某种共谋关系之上(虽然两种差异有着本性上的不同):存在不能被设定为共通的属,除非摧毁它被这样设定的理由,亦即摧毁种差存在的可能性…因此,从类比的观点看来,人们不必因为如下情况而感到惊讶:一切都在属和种的中间区域内,在中介与一般性—即概念一般的同一性与最为一般的概念的类比—中发生。由此,类比便不可避免地陷入一种无法解决的困难之中:它应当在本质的层面上将存在与特殊的实存者关联在一起,但同时它又不能说出是什么构成了它们的个体性。因为,类比只把与一般之物(形式与质料)一致的东西持留在了特殊之物中,它在既成个体的某一具体元素中寻找个体化原则。与此相反,当我们说单义性存在本质地、直接地与诸个体化因素发生关系时,我们肯定没有将个体化因素理解为一些在经验中被构成的个体,而是将它们理解为个体之中的先验原则,与个体化过程共时的、无政府的、游牧的、可塑的原则;将它们理解为既有能力消解、摧毁诸个体,又能将它们暂时构成的东西:存在的内在样态,其从一个“个体”过渡到另一个“个体”,并在形式与质料下往复和交流。行个体化者(individuant)并非简单的个体。在这些条件下,宣称“个体化在本性上与特殊化不同”是不够的。甚至像邓·司各脱那样下论断也是不够的:他不满足于分析一个既成个体的各种元素,而是要上升至作为“形式的终极现实性(ultime actualité delaforme)”的个体化的构想。我们不应仅仅表明个体化差异是如何从本性上不同于种差。我们首先并且尤其应当表明,个体化如何在原则上先于形式和质料、种和部分,以及既成个体的所有其他元素。直接与差异发生关系的存在的单义性要求我们表明,「57]个体化差异(différenceindividuante)如何在存在中先于属差、种差,甚至个体差异(différenceindividuelles)——在先的个体化场域如何在存在中作为条件制约了形式的特殊化、部分的规定,以及它们的个体变异。如果说个体化的发生既不能靠形式也不能靠质料,既不是在质的层面上也不是在外延的层面上,这是因为它已然被形式、质料和广延的部分假定为前提了(不只是因为个体化具有不同的本性)。
第一章 自在之差异
75
①【译按】德勒兹在这里暗示的是阿尔托的文章〈埃拉伽巴路斯,或戴皇冠的无政府主义者〉(Héliogabale ou L’anarchiste couronné[ 1934], in :Euvres complétes, Paris,1982, t. 2) 。
② 吉尔松(Etienne Gilson)在《邓·司各脱》(Jean Duns Scot,Vrin,1952)中提出了所有这些问题,页87—88,114,236—237,629。他不但强调了类比与判断的关系,而且还特别强调了类比与实存判断的关系(页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