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是否应该以“非本质矛盾只涉及性质”为借口,而断言它不如矛盾前进得更远呢?实际上,“无限小的差异(différenceinfin-imentpetite)”这一表述清楚地指出,差异相对于直观而言消逝了;但是,一旦差异找到了自身的概念,直观便会因微分比差异关系|之故消逝。人们说 dx相对于 x而言是无(rien),dy相对于y而言是无,但 $\cdot { \frac { d y } { d x } }$ 却是一个内在的量的比[关系],它表达了一种与自身的具体数值分离开来的函数的普遍(universal)。但是即便比「关系]不具有数值的规定,它仍然具有与诸形式相应的变异程度和各种方程。这些程度本身就是普遍的各种关系[比]。而且,就此而言,微分比[差异关系]是在一种表示了可变系数的相互依存的相互规定(détermination réciproque)过程中被领会的。①不过,相互规定仍然只是表现了一种真正的理由律的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是完全规定(détermination complète)。因为每一个被领会[67]为函数之普遍的程度或比[关系]都规定了相应曲线的特异点的实存与分派。这里,我们须要格外注意,不要将“完全(com-plet)”与“完满(entier)”混为一谈。②这是因为——例如对于一个曲线方程来说微分比「差异关系]只指向由曲线的本性所规定的直线;它虽然已经是对象的完全规定,但它只表现了完满对象的一部分,亦即被视为“导函数”的那个部分(另一个部分,亦即由原函数所表现的部分,只有通过那不满足于作为微分之反面的积分才能被发现;同样,正是积分界定了先前被规定的特异点的本性)。因此,一个对象能够被完全地规定—ens omni modo deter-minatum[拉:以一切方式被规定的存在者]——却又不因此拥有那构成其现实实存的完整性(intégrité)。然而,在相互规定与完全规定这两方面下,界限似乎已经和强力本身重合了。极限「界限]是由聚合界定的。一个函数的种种数值在微分比[差异关系]中发现了自身的极限[界限];微分比「差异关系]在变异的程度中发现了自身的极限「界限];并且在每一程度上,特异点都是那些在彼此之中分析地相互延续的系列的极限「界限]。不仅微分比[差异关系]是纯粹潜势性元素,而且极限[界限]是连续的强力,一如连续性是诸极限界限自身的强力。差异因而在一否定之物中发现了自身的概念,但这一否定之物是纯粹限制之否定,是nihilrespectivum[拉:相对的无](dx相对于x而言是无)。在所有这些观点中,特异与普通的区别或奇异与规则的区别在连续中形成了专属于非本质之物的两个范畴。它们激活了所有限制与性质的语言,它们构成了如其所是的现象的结构;我们在这种意义上看到:为对经验做出描述,哲学应当对特异点与普通点的区别有何期待。但是这两种点已然在非本质之物中准备与规定了本质自身的构成。这里,非本质之物所意指的并非不重要的东西,而是那最终造就了本质的最为深邃的东西,即质地(étoffe)或普遍连续统。
第一章 自在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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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莱布尼茨在 1694年撰写的《微分学的新应用》(Nova calculi differentialis ap-plicatio...)。—关于相互规定的原则(譬如迈蒙[Salomon Maimon]从莱布尼茨那里“批取”出来的相互规定原则),参M. Guéroult,《迈蒙的先验哲学》(La philosophie tran-scendantale de Salomon Maimon,Alcan édit.),页 75 以下(但无论是迈蒙还是莱布尼茨,他们都没有将比[关系]的相互规定和对象的完全规定区分开来)。
②【译按】“完全”与“完满”的区别最早是由笛卡尔作出的,他在《对神学圣师阿尔诺先生所做的对第四组反驳的答辩〉中写道:“当我们必须完全地领会一个东西时我并没有想说我们的领会应该是全部的、完满的,我不过是想说我们应该足够认识这个东西以便知道它是完全的”(参笛卡尔,《第一哲学沉思集》,庞景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页224—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