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的两种类型:类似性与相等性
另一方面,一般性属于法则的秩序。但法则只是规定了服从于法则的、主体间的类似性,以及这些主体与法则所指的诸项间的等价性。法则远非为重复奠定了基础,毋宁说法则表明了重复对于法则的纯粹主体——即那些特殊之物—来说是如何不可能的。它迫使这些特殊之物发生变化。作为差异的形式与变化的不变形式,法则强迫它的主体只能以自身变化为代价来表现它。毫无疑问,在法则所指的诸项中,有多少不变者就有多少变动者;而在自然中,有多少持久与持续就有多少流动与变化。但持续并不能促生重复。某一法则的常量对具有更高一般性的法则来说就是变量,就好像最为坚硬的峭壁在经历了百万年的地质演化后变成了9柔软的、流动的物质。而且在每一个层面上,正是相对于自然中那些巨大的恒常对象,法则的主体认识到自己无力去重复,并且发现这种无力已经内含在对象之中,反映在了恒常的对象之中。正是在这些对象中,法则的主体宣读了它的判决。法则将流水的变化与河流的恒常重新统一了起来。富尔(Faure)在谈到华托(Watteau)时说:“他将那些稍纵即逝的事物放置到了空地与树林这些我们视线所及的最为持久的事物之中。”①这是18世纪的方法。《新爱洛伊丝》(La Nouvelle Héloise)中的沃尔玛(Wolmar)已经系统地表达了这一方法:重复的不可能性,以及作为一般条件的变化—自然法则似乎以此来约束一切特殊造物—是相对于固定项而被把握的(当然,根据另外一些一般性更高的法则,这些固定项与另外一些持久之物相比同样是可变项)。这便是树丛的意义、洞穴的意义、“神圣”对象的意义。圣普乐(Saint-Preux)认识到自己无法重复,这不仅是由于他和朱莉(Julie)的变化,更是由于自然那宏大的恒常性——这种恒常性获得了一种象征的价值,并且仍将他从真正的重复那里排除了出去。②如果重复是可能的,与其说它属于法则,不如说属于奇迹。重复反对法则:反对法则的相似形式与等价内容。如果可以找到重复,甚至是在自然中找到重复,这凭的是一种表现出了对法则的反抗的力量,一种在法则之下运作的,也许还高于法则的力量。如果重复实存着,它便同时表现着一种反对一般之物的奇异性、一种反对特殊之物的普遍性、一种反对普通之物的特异之物、一种反对变异的瞬时性、一种反对恒常性的永恒性。从方方面面看来,重复皆是僭越。它置疑法则,它揭露了法则的唯名性特征或一般性特征,而这是为了一种更为深刻、更具艺术性的实在。
导论:重复与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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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Pius Servien,《美学原理》(Principes d'esthétique,Boivin,1935),页 3—5;《科学与诗歌》(Science et poésie,Flammarion, 1947),页 4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