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想某种方式,使得为社会批判理论所必需的有效性概念与其今天的自我理解相符合呢?因为一种普遍理解的、超语境的有效性概念面临着一种危险,即将对问题的回答或意见与主体对其正确性的看法相分离,并由此犯了实践专制主义的错误。我所提倡的理性化形态能够削弱这种危险。因为在这种理性化形态中,答案的正确性要依赖于在论证过程中对真理的追寻(derWahrheitssuche im Argumentationsprozess)。这种解释策略仍然面临着某种认识专制主义的危险,因为对真理的认识(我指的是通过论证所获得的对正确的内容的观点)是在某种终结性的—非历史的、绝对的—意义上来理解的。在我看来,哈贝马斯的道德论证版本就是这种情况。①众所周知,在他的版本中,所追寻的答案的正确性被规定为某种在理想的商谈中所获得的关于兴趣的一般化的一致性(ein im idealen Diskurs erzieltesEinverständnis über die Verallgemeinerbarkeit von In-teressen)。这种有效性概念所获得的正确性(公平性)的观点必须在兴趣的一般化的概念中加以理解,对此没有其他的可能性。在这一点上这种有效性概念是在终极的意义上来理解的。由于哈贝马斯的道德理论限制了通过论证所获得的关于公平性概念的观点的可修正性(dieRevidierbarkeit von argumentativ erzielten Einsichtenhinsichtlich des Begriffs der Gerechtigkeit selbst),因此论证过程自然也就不能在所有方面都是可修正的。论证参与者可能会错误地认为,被认为有效的规范对所有参与方的利益实际上已经予以同等的考虑;而当公平性被理解为对所有利益予以同等的考量之时,他们不可能会弄错。换言之,在哈贝马斯的概念中,与公平性概念相关的道德上的学习过程(Lernprozess)这一可能性就被排除了。哈贝马斯忽略了论证性的真理追寻的动态特征:公正的概念作为某种终极性的目的,等同于对公平性的某种确定的解释。这种解释宣称在西方现代的历史进程中与其他的解释相对立。因此可以说,哈贝马斯的正确性的概念过于静态:它是超越语境的(kontexttranszen-dent),但并非超语境的(kontexttranszendierend)。
朝向社会批判的理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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