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神学强调所有的人都可以因“按照上帝的形象”被创造而要求得到特别的关注,这一点首先在政治语境下对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即人们在冲突中可以要求他们被“神圣赋予的”权利,以反对暴虐的统治形式。②因此,认为基督教在历史上(以及规范上)是导向人权的尊严概念的基础这一观念需要纠正。在“人”能够作为他自己的尘世存在以及作为一个可以要求无条件尊重的人格出现之前,它首先必须经历广泛的重新解释(主要是借鉴古代思想)。因为,传统上,基督教宗教关怀的主要关注点完全是灵魂,而不是人作为自由人的尊严。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都不怀疑,与灵魂的死亡相比,尘世的死亡代表着较小的邪恶。必须出现一种对个体的新的理解,这样,世俗的人才可以作为道德上自主和值得尊重的“自身”(ansich)出现。作为一个核心的规范理念,“不被神学目的论决定的自主权”(Selbst-bestimmung ohne theo-teleologische Bestimmung), 不能归功于基督教的成就,尽管新教(以及个人在上帝面前的责任的理念)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某种特定(本身是矛盾的)的角色。同样重要的是要记住,基于自然法的自由和尊严在很大程度上是与传统上合法的政治-宗教统治和支配形式冲突后取得了胜利。换句话说,是异教徒“发现了”自由。
① Cicero, De officiis-Vom pflichtgemāßen Handeln.hg. von H. Gunermann, Stuttgart 2003, I, 106 (S.95); ders. , Dere publica-Vom Gemeinwesen , hg. von K. Büchner, Stuttgart 1979,II,29(S.217). 佩蒂特将这一思想作为共和主义的基础,作为对统治的解放性控诉。“我所想到的不满是,不得不听从另一个人的摆布,不得不以一种使你容易受到另一个人能够任意施加的某种疾病的方式生活;特别是,当你们每个人都能够看到你们被另一个人所支配,能够看到你们每个人都看到这一点,等等。”(Philip Pettit, Republicanism. A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Oxford 1997,S.4 f.)然而,在这里起作用的自由的指导性概念不能脱离作为正义主体的尊严而被充分理解,因为它涉及不受任意统治或支配的自由。
② 参见:Rainer Forst, Toleranz im Konflikt, Frankfurt/ M.2003, besonders Kap. 3-6.
批判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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