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侵犯尊严的核心现象不是缺乏过上“适合人类生存”的生活的必要手段,而是有意识地侵犯一个人的道德地位,这一道德地位为现有关系或具体行动承担正当理由;核心现象是为了合法化的目的而“消失”①,是在没有充分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被统治,从而被支配。从社会排斥到身体折磨,这或多或少包含着一些激烈的形式。然而,从结构上来说,它们在核心上是一致的,即一个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获得辩护的权利,或者更准确地说,获得对等辩护的权利被否定。一般来说,承认一个人的尊严意味着在关系到这个人的基本问题上不被忽视。
三
人的尊严这个概念的含义也被其历史所彰显。被赋予尊严的人,无论是基于内心的坚韧,如斯多亚派②,还是参照城邦自由公民的地位,如共和主义,都是不受未经授权的法规统治的个体。换言之,个体自己决定自己,无论从人格上还是政治上(在西塞罗那里,两者皆是如此)。①无论是在人的行动中还是在如何被对待的问题上,“不受任意支配的自由”(Freiheit vonWillkür),都是尊严的原始内涵。它意味着能够行动,并被承认为一个被赋予平等权利和辩护义务的实体(Wesen)。
① 对此的文学化表达可参见:Ralph Ellison,InvisibleMan, New York 1994.
②塞涅卡对真正高贵的人和努力的对待,参见:Briefe an Lucilius, in: ders., Philosophische Schriften III, hg. von O. Apelt, Wiesbaden 2004, 44, u. 47. Br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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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