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辩护关系批判”有许多不同的含义。第一,它具有批判性分析不合理的政治和社会关系的意义,包括经济和文化层面的关系歧视、排斥和各种不平等的关系。这些关系不能以对等和一般的方式合法化。第二,它意味着对这些关系的虚假”辩护的批评,这种辩护使这些关系免受挑战,并从形而上学的世界观到关于事实或经验限制的论点上把这些关系说成是合法的。①第三,从反思性来说,它意味着对缺乏辩护的结构和机制本身的批评,而这种结构和机制是促进前两类批评并使其有效所必需的。这里的问题是揭露并纠正体制和非正式政治空间中产生“辩护权力”所需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关于这一过程,政治和社会正义的基本主张是建立一个“辩护的基本结构”。
① 参见:Rainer Forst,»First Things First:Redistribution, Recognition and Justification«, in: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Theory6, 2007, S.291-304.
②与哈贝马斯在《汉娜·阿伦特的权力传播概念》(»HannahArendts Begriff derMacht«, in: ders. , Philosophisch-PolitischeProfile,Frankfurt/M.1987,S.228-248)中提出的权力传播概念(我部分同意该概念)相比,上述对话语权力的理解,一方面涉及更明显的对抗性成分,如果你愿意,可以称之为“更好的论证”的力量;另一方面,对权力的这种理解并不具有直接的积极或消极的内涵,它只是标志着辩护在社会空间中的关系。
批判的基础
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