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提供辩护的挑战—特定形式的社会批评可以利用不同的规范化语言。例如,“伦理”批评或多或少涉及现有社会条件的特性,它以对美好或成功生活的评价性概念来运作,无论这些概念与人们所接受的关于生活方式的概念有多大的差异,如何暴露其病态,最终都必须与受影响者的辩护联系起来。因为在一个辩护的社会领域中,没有地方是外在于这个话语实践之外的;用哈贝马斯的话说,在一个话语澄清的过程中,“只有参与者”①。这并不迫使批判采用单薄的形式概念,尽管它被迫接受关于其有效性的批判。这样,“道德”形式的批评就保留了它的优先权;核心问题是可以以对等的方式要求哪些社会结构。例如,切实地克服“异化”(Entfrem-dung),是许多伦理批评形式的焦点,涉及通过使其成员响应他们的要求,并服从他们的民主控制“占有”(Aneignung)社会基本结构。②
①对辩护关系的批判的这一维度和下一维度都阻止了公共 辩护的“既存原则”对可以批判的内容施加狭隘限制的做法。这是 对霍耐特的一个反对意见的回应,参见:》Umverteilung als Anerkennung«, in; N. Fraser und ders. , Umverteilung oder Anerkennung?, Frankfurt/M 2003, S, 129-224, hier; S. 152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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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