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上述情况,主流的社会哲学家(包括那些经典理论传统内部的社会学家①)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社会批评的指导性尺度不应当是美好生活,而应当是(分配)正义。我认为这样的应对是误导性的,出于以下两个理由。第一,只关切正义和分配的社会学研究系统性地缺失了社会病理学的重要部分,而后者已经潜藏在经典著作的视野之中。一个社会可以在保证分配完全正义的同时,仍然显示出意义资源的枯竭,并遭受压倒性、结构性的异化经验。在这种条件下,得到一种使人类生活系统性成功的社会状况就不可能或者很难达成,但我们却很难从中诊断出不公。再多提一句,后现代阶段内新近出现的加速体系所导致的正是这类病征(这并不意味着它没有同时造成大量不公)。第二,所谓的正义尺度在我看来也不具有跨历史的有效性,因为正义的尺度总是奠基于个别物,无论这里的个别物是实质性的还是程序性的。它最终的落脚点在个体,仅这一点在文化上就是偶然的。来自社群主义批评家和后结构主义作者的论证在我看来都是有效的。①
①这里指的是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Habermas)、莱纳·佛罗斯特(RainerForst)和南希·弗雷泽(Nancy Fraser)。
时间关系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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