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所言,我在这里直接提出以下论点,只有当社会学的问题意识至少间接地与成功的生活这一出发点相关联时,社会学才会是有吸引力的、有合法性的。更进一步来说,只有当它能够就研究中所暗含的“文化意义”给出明确的解释时,它才能领会社会学的基础。
布迪厄、卢曼或理性选择理论这样的理论构想曾经可以被描述为一种社会学解释的任务。如果说这类社会学解释并不是明确的社会批评,只能意味着这类研究的目的是去认识那些阻碍或提升人类生活方式的情况和进程,即便这种影响方式往往是间接的。
2.批评的内在尺度和超越尺度
但我们在这里直接面对着一个重大的问题:社会学从何而知成功生活的尺度和标准呢?社会学如何测出社会状况中的潜在“病征”?这些状况无可避免地导致了人的痛苦。一个简短的回答是:过去150年的规范性理论的历史(如果人们愿意的话,或许可以说是从古代以降的全部历史)已经指出,社会学并不知道这些。社会学不利用任何非历史性的、普遍的或跨文化的尺度作为其工作的简单基础。在批判性的社会学理论中,所有试图将“真正的”需求与“虚假的”需求区分开来。从“正确的”意识中识别出客观上“错误的”意识的尝试,最终都失败了。如果某些异化理论或意识形态批判在理论上依赖于对人类“本性”或“理想的存在方式”的定义,那么所谓本性的可塑性(也就是历史-文化的可变性)会取消这类理论的合法性,除此之外,人们对所谓本质和理想的设想也不可避免地具有偶然性,这也会导致理论的不合法。正如社会学的权力批判以及后结构主义影响下的语言批判所言,任何一种表述所谓“人类核心内容”的社会学,都会迅速地落人意识形态嫌疑和同感谬误嫌疑中。当社会学误以为行动中的主体拥有关于“真正本性”或者“真实需求”的知识时,它就倾向于具有家长式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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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