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这里只能给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几个关键词。①
第一,问题是如何确定什么算作“功能”,什么算作“问题”,这表明在谈论“内在规范”的时候存在模糊性。这些可以是功能上的规范或者伦理规范。在第一种意义上,规范只是说,某种行为方式对某种社会实践的存在是“有利的”,即在功能上对它是必要的。在第二种意义上,规范的实现是指对有效性的伦理诉求,它使相应的实践成为广义上“好的实践”。
现在这里提出的概念似乎破坏了这种区别。所采用的规范显然既是运作(Funktionieren)的规范又是关于良好东西(Gutsein)的规范。就这里考察的社会过程而言,“运行”不仅仅指事件顺利进行,即在功能和伦理的意义上始终“运行良好”。那么,“实践冲突”的特点就是,其中出现的障碍或危机在两种意义上都成问题:①某物不(好好)发挥作用,并且②它发挥作用的方式也不好。(在狭义上或者伦理意义上)规范性和功能性的内在交织考虑到了这样一个情况,社会中压根就没有独立于良好东西的功能。反过来说,这与有争议的论点有关,即良好的东西源自(社会)的功能或社会的功能要求。这里不是深人讨论这个问题的地方。不过,对于问题的标准以及解决问题的标准,从中的确可以看出一点端倪:这样一来,问题也总是规范的问题;但是反过来说,规范性问题也总是功能失调的问题。那么,确定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就必须从两个方面①人手,并且希望能找到二者的连接点。
①我在我的任教资格论文《对诸生活形式的批判》(ZurKri-tikvon Lebensformen)中对此进行了详细阐释。
什么是意识形态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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