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作为(意识形态批判的)内在运动基础的有关发展过程不应当被描述为一个封闭的过程,而应该被描述为一个容易出错的(fallible)、总在改善的、“开放”的发展过程。因此,判断何为“总是更好”的标准是它解决出现的问题或危机的能力。该解决包括(采纳麦金太尔的想法)能够理解危机是如何产生的,并能够提供一个可信的解释,使得这个解决可以被理解为对问题的解决。这就表明,严格来说,这种解释到底是“建构的”还是符合“现实”的,是无法确定的。(也许这个区别会被证明并不那么重要。)
第三,如果意识形态批判和内在批判一样是“一种建立联系的方式”,那么我们就应该赋予这种建立联系的实践以某种“建构-行事”的转向:构成这种批判的运动原则的联系和矛盾既是“给定的”又是“被制造出来的”。这也许意味着:意识形态批判性分析既不是简单地揭露社会现实的矛盾关系,也没有自由地建构这些关系。即使这里所说的矛盾并不像在意识形态批判的语境中有时候被赋予强制性力量,但它们仍然是实践问题的结果,它们虽然并不独立于解释,但是却像症状一样以某种方式“呈现出来”(melden),即产生实践上的后果和歪曲(Verwerfung)。因此,意识形态批判既不能将其分析和评价建立在强制性的“终极理由”上,也不能将其建立在独立于主体的、对社会现实的终极解释上。所以,意识形态批判总是会既分析也制造问题和矛盾。这种方法不是任意的,它取决于一种观点或解释上的平衡,取决于主观(主体)和客观视角的契合。虽然如此,如果按照上述方式把(社会)现实理解为某种阻碍我们的东西,即便该现实不是“给定的”,这仍然不会使我们失去标准。
①指规范性和功能性。—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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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