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为什么要将它的自我意识之下的化用之物交给主人呢?仅仅是出于对主人暴力的恐惧吗?显然,黑格尔并不希望将主人和奴隶的关系建立在暴力基础上,因为这意味着主人和奴隶之间的关系并不稳定。因此,在主人和奴隶关系上,若要让其关系获得相对稳定性,即主人可以源源不断地从奴隶身上获得化用之物,就需要另一个过程:承认(Anerkennung)。奴隶在劳动过程中,不仅要实现对物的化用,他还需要进一步将自己设定为一个“无关本质的东西”,黑格尔指出:“在这里,‘承认’这一环节已经昭然若揭,也就是说,另一个意识即奴隶作为一个自为存在将自己扬弃,因此他对自己所做的事情正是主人对他所做的事情。同样,在另一个环节那里,奴隶的行动就是主人自己的行动,因为奴隶所做的事情真正来说是主人的一个行动。”①简言之,奴隶虽然可以自主行为,但他的行为不是他自己的行为,而是通过“承认”,将自己的行为转化为主人的行为,因此,他承认自己不是独立自我意识的主体,而是主人自我意识的代理人(agent)。具体的结构我们可以用下图来表示:
如何思考全球数字资本主义?
①[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先刚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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