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关于美国监控问题的辩论,我们需要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之类的机构来对“9·11”事件后情报收集的政治化现象进行审查(和责罚)。很多隐私活动家一直不愿意承认,美国依旧面临着只有通过监测行为才得以发现的灾难性威胁。但美国政府则更加逃避现实,他们不愿承认失控的监控活动已经违背了《人权法案》的规定。我们之前还在辩论自由与安全的平衡关系,而现在我们需要正视的是,很多时候情报人员对活动家的监测行为既不是以自由为目的,也不是为了确保安全。
遗憾的是,目前美国国内的情报机构太过庞大,致使司法机关没有能力对各项决策进行精细审核,也不太可能控制到所有的情报机构(国家安全局、联邦调查局、国土安全部等)、国家级附属机构及其企业密友。情报机构已经“加油”进入了自动驾驶状态。它们对受害者的抗议置之不理,并极力掩盖自已从保密行为中获得的利益。
由于情报操作行为具有非正式性和保密性,所以很少招致人们对于决策的“过多”质疑。健全的法律体制需要借鉴先例—能够帮助法官条分缕析的过往案例,法官可以据此对争议行为的合法性给出权威判决。除特殊情况外,国家安全例外主义将一切情报操作行为挡在了法官的视线之外。此外,即使出现了足够的负面案例,政府也可以借口打击恐怖主义来说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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