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的公民 Vs 不透明的政府或企业
在美国,隐私忧患与政府公开性一直都是一个双行问题。路易斯·布兰迪斯的最高法院意见和远见卓识在隐私法领域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他曾设想法律可以在保证公共领域透明性的同时保护私领域不受窥探。我们必须在国内情报网的技术架构中植入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有效措施。但同样重要的是,我们必须确保情报机构以外的人也有机会接触到监测项目中产生的海量数据。
技术在情报监测活动方面可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联邦政府的规定,融合决策中心需要对信息共享网络中的活动记录进行审核,其中包括“用户查询、访问信息、系统间的信息流动,以及这些活动的日期和时间标记”。从事情报收集的政府机构和私营合约商都应进行记录审核。为了防止情报人员以国家安全为名从事政治迫害活动,需要有人来监测他们如何监测他人。
遗憾的是,当前的记录审核制度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技术问题,一个是操作问题。记录审核可能会遭遇篡改:有人可以修改记录,并且不留痕迹。这使得记录审核程序对于不当行为的检测功能大打折扣。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正是这种漏洞使斯诺登把国家安全局搅得天翻地覆。由于对信息记录的访问人员缺乏足够的监控信息,当局甚至无法估计出斯诺登到底复制了多少文件。
第五章
监督者由谁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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