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的威慑理论认为,如果欺诈行为反复出现,就应当提高处罚力度对其进行反击,那些被逮个正着的人都要面临牢狱之灾、巨额罚款,或者永远不得参与联邦项目。但这种策略具有风险并且代价不菲,因为在技术性很强的领域中,我们很难对犯罪意图进行证明,也正是这一原因,司法部门只能对债务抵押债券案件中的参与者实施无罪判决。这种情况的一个弥补方式是扩大监督范围,在骗行还没有成形前将其扼杀于襁褓之中,并使犯罪嫌疑人或草率的参与者能够悬崖勒马。这就是医保诚信计划等项目对于医保提供者采取的方式。对金融公司进行审慎监管比滞后的起诉和执法更加有效。这种尝试百利而无一害。
当然,那些受到美国国家安全局和融合决策中心监控困扰的人们可能会对国家的调查机构有所怀疑。但这里所说的欺诈侦测模型和国内的情报网之间具有显著差异。首先,医疗服务提供者不同于被国家安全局窃取隐私的普通公民,他们早已了解到有关欺诈侦测的条款,并且必须在遵守这些条款的前提下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否则将被诉诸法庭。其次,我们讨论过的大多数企业都曾经有过劣行并寻求和解,而很多和解协议中都包含了持续监督的要求。加强这种技术性监测可以提升监督作用。再次,各企业已经认识到,政府机构享受广泛的调查权。最后,在我们看来,金融监管不同于对普通公民的监视,它是政府职责的重新定位,是有针对性的正确行动。鉴于数字监控设备在过去10年中没能阻止一起恐怖袭击案件,或许它应该重新调整目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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