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采用数字强制许可证或“艺术自由”支持政策的情况下,我们完全可以采用垂直管理方法,从源头上监测、威慑并阻止损害版权的行为,从而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禁止网络盗版法案》以失败告终是因为它激起了网民的强烈反对,以至于人们联合起来要求恢复网络中的正当程序、言论自由,以及问责制等基本原则。然而,这场战争仅仅是一个序曲,它拉开了有关数字收益合理分配而展开的激烈论战。就像供应商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医疗战斗一样,创作者和中介机构之间的角力也将深刻地影响我们的生活。《禁止网络盗版法案》的搁浅只是维护网络公平、自由和民主文化的一小步。
对于技术解决方案,我们同样持怀疑态度。费舍尔计划的实施前提是要对收听和观看数量进行广域监测。如果纯粹是基于“下载量”或“观看量”,必然会有很多人舞弊。我们从一些丑闻中了解到,有的艺术家涉嫌操纵其作品在YouTube上的观看次数(为了获得更高的广告收入,或者为了显得更受欢迎)。为避免这种作弊行为就需要采取应对措施,监控谁在观看视频以及观看者的喜好。难道我们真的希望当局收集这些信息吗?尤其是当这些信息仅仅是为了保证Lady Gaga的收入比美国磁场乐团高50多倍?
黑箱社会The Black Box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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