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否应该认为对心理冲动的刺激确实属于一种品味?品味是否不以引导瞬时印象的流向为目的?不容置疑的是,这样一个所有评论必然涉及的问题的风险,在于其前提是能够阐明品味的理想定义,说明品味应该是什么,明确所有的审美产品自我评估所参照的规则。因此,品味的标准概念要求区分感觉、超越基础常识、经过感受性的筛选,以进行选择,禁止最粗俗的情感自由流动。品味的这个迂回办法取消了所谓“业余爱好者”(即通过重复和练习来培养审美品味的人)所必需的学习过程,这个针对消费者的办法力图激发即时产生却很少持久的认同反应。在工业领域,审美手段的目的不是教育大众的品味或令大众摆脱所有的偶像、陈词滥调、共同之处,而是将批量生产的简单产品的形象转变成依审美规则而普及的艺术产品的形象。
- 既然品牌的产生的确履行了经济和商业的职责,那品牌也试图回应更广的文化和社会需求,原因很简单:产品被赋予了难以量化的象征价值,这种价值超越了产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品牌应该让品牌商品成为独一无二、难以被其他商品所替代的,并且品牌应该赋予商品一种具有足够影响力的魅力,使人们相信该商品在任何比较中都处于上风。生产者力求创造产品或服务的独一无二感,例如使产品避免在交换中与其他产品的对等关系。这条水平线不再是市场标准,而是没有价格亦无法估量的事物的价值和外在标准。因为这个原因,品味仍然是一种基本能力,负责衡量(这种评估意味着享受)商品不可估量的价值。
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