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及其他对所有者说来是固定资本并作为固定资本出租的物品的租约中,法律都承认正常损耗和临时性修理的区别。前者是由时间、自然影响和正常使用本身引起的,通常由所有者承担;后者是在房屋正常寿命和正常使用期间为了保持房屋完好而不时需要的,通常由承租人负担。修理还分小修和大修。大修是固定资本在实物形式上的局部更新,所以在租约没有明确的相反规定时,也由所有主负担。①
马克思之后引用了英国法律对这个问题的详细说明。
马克思有些迷失在了技术细节上,我认为重要的是强调一般性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对现存的固定资本(和消费基金)的维护、修理、补偿不仅需要更多的资本,也需要更多数量的劳动。在大都市地区,比如纽约市,与创造新产品(甚至考虑到局部补偿与整体更新的模糊界限)的资本、劳动相比,甚至有同等数量的资本与劳动被用于了对现存固定资本的维护、补偿和修理。所有这些如何影响了价值的生产和流通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否则就是——就像马克思经常做的那样——一个核算的噩梦)。但是很明显,为了补偿和修理而投入的数目庞大的新的固定资本,以及逐步上升的维护费用(想想纽约的地铁系统,或那些先竖立起脚手架,然后又将之拆除的人们),给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对于个别资本家来说,这改变了对周转时间的计算。在某种程度上,抛弃固定资本投资(可移动的或不可移动的)并在其他地方安装新设备也许反而更加经济,因为修理和维护的费用不断上升。
跟大卫·哈维读《资本论》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二卷,第19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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