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一旦事情被如此观念化了,资本家就可以选择自己干活(并给自己支付监督工资),或者雇佣其他人来做这项工作。这样,人们就很容易忘记利息和企业主收人“不过是剩余价值的不同部分,并且它们的[在一般工资和监督工资之间的]分割丝毫不能改变剩余价值的性质、它的起源和它存在的条件”。②这一章的剩余部分讨论了这一选择的结果。
资本家的逻辑是这样的:如果“利息只代表了资本的所有权”,那么利息相对于剩余价值生产“只代表两类资本家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关系”。这样,这个利息形式
使利润的另一部分取得企业主收入,以至监督工资这种质的形式。资本家作为资本家所要执行的特殊职能,并且恰好是他在同工人相区别和相对立中具有的特殊职能,被表现为单纯的劳动职能。他创造剩余价值,不是因为他作为资本家进行劳动,而是因为他除了具有作为资本家的属性以外,他也进行劳动。因此,剩余价值的这一部分也就不再是剩余价值,而是与剩余价值相反的东西,是所完成的劳动的等价物。因为资本异化的性质,它同劳动的对立,被转移到现实的剥削过程之外,即转移到生息资本上,所以这个剥削过程本身也就表现为单纯的劳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与工人相比,不过是在进行另一种劳动。因此,剥削的劳动和被剥削的劳动,二者作为劳动成了同一的东西。③
跟大卫·哈维读《资本论》
①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2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2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③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29—43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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