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批判直接指向政治生活本身:
宗教在这里是市民社会的精神,是人与人分离和疏远的表现。政治民主制之所以是基督教的,是因为在这里,人,不仅一个人,而且每一个人,是享有主权的,是最高的存在物,但这是具有无教养的非社会表现形式的人,是具有偶然存在形式的人,是本来样子的人,是由于我们整个社会组织而堕落了的人,丧失了自身的人,外化了的人,是受非人的关系和自然力控制的人,一句话,人还不是现实的类存在物。基督教的幻象、幻梦和基本要求,即人的主权—不过人是作为一种不同于现实人的、异己的存在物—在民主制中,却是感性的现实性、现代性、世俗准则。①
马克思在一些场合提出了这样的论点,即民主制是与其他国家形式不同的国家形式,正如基督教与其他宗教的不同一样。基督教将人置于顶峰,但这个人是异化的人。与此相似,民主制将人置于顶峰,但这个人也是异化的人,不是现实的、充分发展了的人。为什么?因为民主制国家是一个政治国家。
马克思对“人权”的批判采取了类似的方式。他评论道,人权是与公民权相区分的。但是作为不同于公民的人是什么呢?无非是市民社会的一个成员而已。为什么市民社会的人被称为纯粹的“人”?为什么他的权利被称为“人权”?对此该作何解释呢?
所谓的人权,不同于droits du citoyen[公民权]的droitsdel'homme[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就是说,无非是利己的人的权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体分离开来的人的权利。…这里所说的是人作为孤立的、退居于自身的单子的自由。……自由这一人权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相结合的基础上,而是相反,建立在人与人相分隔的基础上。这一权利就是这种分隔的权利,是狭隘的、局限于自身的个人的权利。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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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社会学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17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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