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接着说,人权在自由方面的实践运用,就是人的私有财产权,因此是按自己的意愿享受和分配自己财产的权利,不需要考虑他人,与社会无关。这是利己的(self-interest)权利。在这一意义上,个人自由是市民社会的基础。其结果是,每个人在他人身上发现的不是其自由的实现,而是其自由的限制。简而言之,没有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是超越了自我中心的个人的。
政治人只是抽象的、人为的人,寓意的人,法人。……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回归于人自身。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归结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公民,归结为法人。
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②
第5章 政治的社会学:国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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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182~1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②同上书,188\~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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