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每一个生活领域都软弱无力(这里既谈不上等级,也谈不上阶级,而顶多只能谈已属过去的等级和尚未形成的阶级),因此其中任何一个领域都不能获得绝对的统治。由此产生的必然结果是,在德国以最畸形的、半家长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君主专制的时代里,由于分工而取得了对公共利益的管理权的特殊领域,获得了异乎寻常的、在现代官僚政治中更为加强的独立性。这样一来,国家就构成一种貌似独立的力量。①
马克思在这里说的“异乎寻常”指的是这样的事实,即社会被非法剥夺了它的社会功能,社会实践被政治实践取代,并且这种状况变得稳固起来,而不仅仅是一个很快就会被社会发展和实践生活抛在后面的短暂阶段。
因此,尽管国家的努力有时候也许是合理而且富有成效的,例如促进经济增长,但(市民)社会自身的主动权被剥夺,这仍然是事实。由于软弱或者被胁迫,社会将经营共同利益的任务拱手交给了政府机构;后者在“普遍”利益的名下以自己的方式经营事务,使社会的实际利益从属于统治群体和政府机构的利益。
在探讨现代国家中政府的角色时,马克思经常因为前后不一致而遭到批评,他有时赋予它现实的和积极的功能,有时候却将它视为一个在社会机体之上的寄生物。
事实上,在马克思分析“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时候,他强调了政府在其经济职能中表现出的效率。只有一个强大的行政主体,例如国家,才能够实施诸如灌溉、排涝、整理河道这样的工程,这样的工程对农业和贸易而言都是必不可少的。出于共同利益而对水资源的基本需求加以调节,这促使私人企业家结成联盟(例如在意大利和各低地国家),然而在东方,国家的干预是必需的,因为那里文明的程度太低而疆土又太辽阔,因而不能形成这样的联盟。
第5章 政治的社会学:国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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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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