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过渡的问题揭示了权利的本质。这个为新社会设计的理论方案,以对现实的科学分析为依据,以反对那个经验的、实践的和策略性的纲领。它在观念的层面上被阐述。它详述了权利的概念。根据目前我们所熟悉的模式,新兴的观念总会回溯性地阐明过去。所谓平等主义的和合理的权利教条,具有组织社会匮乏、以表面上的公平分配一个根本上不公平的社会产品的功能。由此,“权利”有双重性:它们给予不平等以法律的形式,同时反映统治兴趣的压力,将这种不平等转化为他们的优势的压力。因此,权利的概念为一个超越它们的社会的概念所澄清,同时,这个概念也阐明了那个被它们统治的社会。我们今天也许会说,法律的社会学离不开社会实践,也离不开超越社会实践的观念。对权利概念的批判就是这个观念的一部分。权利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的更高阶段才会被抛弃,在一个绝大多数人的政权建立起来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②
权利及其经历的变革同样依赖于生产方式的发展,而不是知识和道德领域的发展。否认这一点的是些什么人呢?“打算用民主主义者和法国社会主义者所惯用的关于权利等等的空洞的废话,来歪
第5章 政治的社会学:国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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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②同上书,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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