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同样不得不区分被控制(被统治或被占有)的部分和未被控制的部分。后者并不完全属于物理的自然的范围。同样,在人的范围内,存在一个他自己并不知道也没有控制的领域,不仅在公共的、集体的历史中,而且在个人心中。人的现实性的历史和社会的部分,应该被了解、统治或者占有;然而,另一部分则应该不被知晓,应该继续盲目运作,这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和历史事实。人们创造了他们的社会和历史而不知道是如何创造的,这种创造方式的特征便是知识和无知、有意识的行动和盲目的冲动的矛盾混合。①
这两个部分共存,但绝不是和平共存。这种共存以持续不断的痛苦斗争为标志。
既然马克思熟悉希腊思想②,我们就可以设想他熟知原因与理性之间的著名区分:决定论,偶然事件和机遇,人类意志和人类选择。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这三种秩序之间相互对立、相互冲突。第三种秩序倾向于在并不吸收或者清除其他二者的情况下,在它们之上进行扩张和侵占。
一个被广泛认同的框架区分了实践的不同层次:基础或奠基(生产力:技术、劳动组织);结构(生产、财产关系);上层建筑(制度、意识形态)。这个框架与马克思的一些文本相符。但是它涵盖所有的实践了吗?我们必须把它当作必要和充分的框架吗?我们并不这样认为。另外一个同样流行的框架的情况也是如此,根据这个框架,经济生活被看作社会的解剖学,而社会学被视为它的生理学。这样的框架被僵化为教条,变成谬误。它们不考虑中介、侵占和相互影响,尤其是不考虑形式。例如,在前面提到的前一个框架中,我们该将知识置于何处呢?它与技术(因此与“基础”)和意识形态(因而与“上层建筑”)都密切相关。同样,语言、逻辑和法律属于哪一部分呢?两个框架都倾向于低估人类活动和人类与它们的工作之间鲜活(双向)的关系的重要性。它们不考虑根本性的辩证“因素”,不考虑与需要相关的因素,也不考虑与工作相关的因素。简而言之,它们忽视或者破坏了实践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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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社会学
①与此相关的马克思的文本,最重要的是《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的开始几页。
②特别参见马克思关于伊壁鸠鲁和德谟克利特的博士论文,因为它讨论这些哲学家的唯物主义和他们的自由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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