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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马克思学译丛]马克思的社会学 · 第 89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13 · 马克思的社会学

书名
[国外马克思学译丛]马克思的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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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马克思的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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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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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民法典》的目的在于类似于逻辑的形式上的一贯性,但它还是以一定程度的弹性、某种特定的适应能力为特征。在不同的国家,由不同民族颁布的法典不尽相同,尽管它们都建立在共同的原则之上。此外,还出现了辅助性法典。它们遵循着基本法典,但迟早会与基本法典合并或者修正它。以这种方式,与《拿破仑法典》一道,甚至在有损于这个法典的情况下,各种现存的社会范畴的权利工人、妇女、孩子、老人和患者的权利—被拟定出来。

辅助性法典仅仅改良基本法典;而革命则将会废除它,尽管它的一些基本元素会以一种改变了的形式被保存下来。社会主义社会依旧以契约和法律权利为特征。在马克思看来,它不能超越“资产阶级法律的狭窄视野”,不能超越这个法律所调节的形式平等和实际的不平等的奇特混合。只有共产主义社会,按照“各取所需,各尽其能”的格言管理的丰裕社会才能摒弃形式上的法律团体、规范和形式上的准则,并逐渐地,以不能预见的方式,回复到习俗的统治。除非达到这个历史时刻,否则司法的社会学,对体制的形式化的社会学研究,仍将是阶级关系研究的一个格外重要的方面,即一个真正的马克思社会学的重要方面。

一个承认不平等的社会,其结构是以法典化的司法关系为特征的。这种法典化的司法关系将生产关系表达为一个形式体系,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一个“资本主义的”或者“社会主义的”体系,但必须记住,内在的矛盾并未因此被清除,而仅仅是被弱化并从属于一个规范。不完全的、不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被提出来,但这并不能解决各种冲突。系统化的和强加的结构的深度无非处于某个特定的层次,在这个层次之下,“基础”保留了其自身的一种现实性。后者表明自己不时地处于无法预料的困难、问题和技术与经济的变动之中,这其中包括经济萧条和金融危机。同时,上层建筑引发了对司法结构的重新解释、更替,以及赋予这些不能被这个结构适当地接纳的内容以新形式。将这样的“体系”或“结构”视为字面意义上的“功能”是朴素而天真的。在现实的社会中,即在实践的层面上,“功能”这样的术语既不是如其看起来那样包罗万象,也不是那么有综合性:有些明显的鸿沟、扭曲和社会现实的领域是它们所不能“涵盖”的。现存的权力(powers-that-be)不断地以经验的方式混淆这样的要素,堵住旧的裂缝,又出现新形式的裂缝。忽视总体概念,与呆板地、逻辑地而不是辩证地接受它同样不能令人满意。

第4章 社会学与社会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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