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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马克思学译丛]马克思的社会学 · 第 88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12 · 马克思的社会学

书名
[国外马克思学译丛]马克思的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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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马克思的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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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和恩格斯格外强调罗马法的重要性。它在经历了许多生产方式和社会(奴隶制、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甚至社会主义)之后被留存下来——并不是没有修正和调整—这表明它不能仅仅被划归为一种“上层建筑”或者习俗。作为人类关系的一种形式,它拥有一个比生产关系更加深刻、更加持久的基础。它调节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只要社会是为商品交换所支配的,只要社会劳动产品不是足够丰裕以供平均分配。法律正义是正义的必然结果。法之极,恶之极(Summum ius,summa iniuria)。尽管如此,法律形式并不与其他基本的形式相隔绝,这些基本形式被强加在人类内容(human contents)、生产、工作和活动之上—形式逻辑、商品形式、语言和话语形式。

因此,《民法典》非常重要。狭隘的功能主义并不区分出现在社会一经济层面上的功能和这同一个功能在《民法典》中的阐述与标准化。没有这种区分,外在于资本主义生产单位的资产阶级社会将会是由个人努力和竞争性的利益组成的混沌。通过赋予其内在原则以一贯的形式,也就是赋予那些管理着私有财产的原则以一贯的形式,《民法典》将秩序引入了这个原子和单子的混沌。

从而,《民法典》使得破译资产阶级社会的隐秘意义成为可能。它给我们提供了一把打开资产阶级社会的独有特征和基本的异化的钥匙(例如,私人与公共部门的分裂,人与公民的分裂,自私的现实性和共同体的虚幻性之间的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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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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