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仅是对黑格尔哲学的分析,尽管后者是它最详细的理论化形态。
马克思的思想生涯开始于这个对政治现实的批判。
这一批判又是对迄今为止的德国政治意识和法意识的整个形式的坚决否定,而这种意识的最主要、最普遍、上升为科学的表现正是思辨的法哲学本身。如果思辨的法哲学,这种关于现代国家——它的现实仍然是彼岸世界,虽然这个彼岸世界也只在莱茵河彼岸——的抽象而不切实际的思维,只是在德国才有可能产生,那么反过来说,德国人那种置现实的人于不顾的关于现代国家的思想形象之所以可能产生,也只是因为现代国家本身置现实的人于不顾,或者只凭虚构的方式满足整个的人。①
这里引用的最后一句话的意思是,政治人、公民政治的公民仅仅是政治的虚构,在其中真实的人、完整的人,仅仅虚假地实现自身。一个政治形式,即一个国家虚构,被加入到意识形态的、司法的和其他的虚构之中,或者凌驾于它们之上。人不是在国家的层面上,在国家中或是在依赖于国家的东西中实现自身的潜力,而是通过将自己从国家中解放出来而实现。这一表述再清楚不过了。
在大约同一时期(马克思25岁)的《论犹太人问题》中,我们读到:
只有在政治国家十分发达的地方,犹太教徒和一般宗教信徒对政治国家的关系,就是说,宗教对国家的关系,才具备其本来的、纯粹的形式。一旦国家不再从神学的角度对待宗教,一旦国家是作为国家即从政治的角度来对待宗教,那么,对这种关系的批判就不再是对神学的批判了。这样,批判就成了对政治国家的批判。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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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社会学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06\~20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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