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接着说:“摆脱了宗教的政治解放,不是彻头彻尾、没有矛盾地摆脱了宗教的解放,因为政治解放不是彻头彻尾、没有矛盾的人的解放方式。”②也就是说,在政教分离的地方,我们只是获得了一种解放(emancipation),而不是完全的解放(liberation)。换言之,政治解放与解放只部分重合;前者引导解放的方向,但仅仅是解放过程中的一个方面或历史阶段。政治解放是有限的,因为国家可以在人没有真正被解放的情况下,将自己从某种束缚中解脱出来;一个国家可以变得自由,而它的公民却仍然不自由。这对所有获得独立的国家(例如新建立的国家)而言都是真实的;人们相信一旦他们获得了国家的独立自己便立刻变得自由,这是一个幻觉。因此,一个国家可以从宗教中解放出来,而它的大多数公民依旧拥有宗教信仰。国家之间的关系,更具体地说,“自由”国家和宗教之间的关系,无非是组成国家的人们和现存宗教之间的关系。个人通过国家的中介,也就是以政治的方式将自己从一种特定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但他只能用一种有限的方式克服这种束缚:当他通过国家的中介宣称他是一个无神论者,即当他宣称国家是无神论的,他在宗教上仍然是受限制的。国家介于人和人类自由之间;充其量说,当国家打破这个或那个枷锁,例如一个国家宗教,这不过是实现人本质的中间阶段。
在同一篇论文的一个重要段落中,马克思批判了政治国家的内在分裂,即人和公民的分裂、私人和公众的人的分裂,这一分裂还导致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其自身的分离:
第5章 政治的社会学:国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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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168~1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②同上书,1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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