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训主体不是享乐主体,而是义务主体。康德的主体也服务于一项职责,从而压抑他的“天性”。康德的上帝,“一个统治一切的道德存在”,不仅仅是一个惩罚和判决的机构,他还有另一个常被忽视的、十分重要的面向,即作为一种奖赏的机制。道德的主体作为义务主体尽管为了美德而压制了一切享乐的天性,然而为了奖励他在痛苦中完成工作,有德性的上帝将赐予他福祉。上帝的赐福将“完全按照和德性相称的比例”进行“分配”[5]。道德的成就将得到相应的报酬。道德主体为了美德而承担痛苦,同时也清楚即将获得的奖赏。他和作为奖赏机制的他者之间存在一种亲密关系。这里不存在奖赏危机,因为上帝是守信的、不会欺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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倦怠社会